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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大连
若需寻求援助,您可以亲自前往所在乡村村委会或者县人民政府进行咨询。须知,土地确认权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乡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手中,这意味着只有他们才能拥有确定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重要职责。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争议时,首先应由当事人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纷争;若协商无果,可请求由当地人民政府介入调解处理。如当事人对此类处理结果不满,有权选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权益。下列情况可能导致土地无法完成确权:
1.存在所有权纠纷的土地:土地的确权过程旨在明确土地权益归属事项,因此,若某种土地尚处于未决纠纷之中,通常需要等待相关问题解决后方可进行确权事务。
2.未经合法程序开垦的荒地以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不受确权至个体农户:每一个村民小组都必须保有其自有、分配的部分荒地和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储备。在日常耕作过程中,农民们自行开辟此类土地往往不会产生太大争议。
然而,在本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倘若农户未与发包方签署土地承包协议,那么这片土地将仅能被确权至村民小组,而非任何个体农户。
3.已正式转为退耕还林或退耕还草之耕地:对于已经获得林务权证明书及草地权证明书的农业用地,将不会纳入农村土地的确权范围。
2024-09-17 09: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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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嘉义县
您可以寻求的援助提供者主要包括乡级或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机构。关于土地的确权权利主体范围,最新明确指出仅限于基层政权或是县市一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机构具备该项权力,换言之,只有该等级别的政府机构才有资格认定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诸多事宜。针对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纷争,建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若协商无果,唯有由当地人民政府机构进行处理。若相关当事方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享有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日起第三十日作为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下是关于无法确权的若干情况解释:首先,若存在争议的土地,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目的在于明晰土地权益的归属状况,所以,在任何某块土地仍存在纠纷状况的前提条件下,通常都需在纠纷问题得到满意解决后才能正式展开确权程序。
其次,对于未经许可私自开垦的荒地乃至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将不会被确权至个人手中。每一个农村社区都拥有自己的专属荒地和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然而,这些土地在农民私下开垦的过程中,即使不被提出反对意见,但在本次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流程中,若农民未能与发包方签署土地承包协议,那么只能将土地确权至村集体,而并非直接确权至个人所有。
另外,对于曾经实施过“退耕还林”或“退耕还草”项目的耕地区域,在已经取得当地林业管理部门或草原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书和草地证书的情况下,则不再计入农村土地确权范围。
2024-09-17 08:0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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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直接联系所在乡镇机关或县级政务部门。
至于涉及的确权责任主体,依据现有规定,应当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级别或者相同等级别的公共机构,换言之,仅有这类权限的政府才能行使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职责。任何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问题,均应先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移交至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裁决。若当事人针对某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策仍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程序。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以下几点所示:
第一,存在异议的土地。准确来说,土地确权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权益所属问题。由于某些土地可能正处于争议阶段,通常需待争议得到顺利解决后方能进行确权操作。
第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的荒地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无法明确归属到个人名下。每个村集体可能都拥有一定量的荒地以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而这些土地在平时经村民自行开垦时也普遍不会引发其他争议。
然而,在本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涉事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相关的土地承包协议,那么此类土地将只能被确认为村集体所有,而非指定农户私人享有所有权。
最后,对于已经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且获得林权证明和草地证书的耕地,在这次确权工作中将不再列入考虑范畴。当涉及承包经营的林区和草地时,倘若农户已成功领取和持有相应的林权证明和草地证书,便无需在农村土地确权项目中再另行确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4-09-17 07:59: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