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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查下混凝土拌合站的折旧年限依据的法律条例?

ask****290 北京-朝阳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9.17 14:49:32 467人阅读

您好我想查下混凝土拌合站的折旧年限依据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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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根据安置补偿方案来定,具体情况详细沟通给您建议

2024-09-17 16:22:34 回复

承租方(甲方):有限公司出租方(乙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合同范围甲方租用乙方位于公司东北角的混凝土搅拌站,范围为:搅拌站院墙内的土地、设备、厂房、化验室及有关工具等。
二、混凝土搅拌站人员甲方如用原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来水平。不用的乙方安排其它地方。
三、混凝土搅拌站运转和维修保养甲方在承租期内对所承租设备的整体正常运转和维修保养负责。保证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到期双方检验交接。损坏的甲方负责修理完好。
四、库存原材料交接时库存的原料由乙方运出,如甲方需要按原价值一次支付乙方。
五、租用期限租期暂定一年,如延长可双方另行续签合同。搅拌站有关的证件、执照、票据、原经营合同、资料等乙方保存入档。生效日期:2011年月1日至2012年月1日
六、租金租金每年人民币:10万元。
七、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后合同生效,办理交接。
八、到期交付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依据原合同条款及相应的合同设备清单现场验收交付。以原设备达到完好使用状态为标准。甲方在承租期间投入的固定设备可随合同终止而搬迁。
九、附搅拌站设备、材料、器具详细清单交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问题,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方(甲方):有限公司出租方(乙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
一、合同范围甲方租用乙方位于公司东北角的混凝土搅拌站,范围为:搅拌站院墙内的土地、设备、厂房、化验室及有关工具等。
二、混凝土搅拌站人员甲方如用原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来水平。不用的乙方安排其它地方。
三、混凝土搅拌站运转和维修保养甲方在承租期内对所承租设备的整体正常运转和维修保养负责。保证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到期双方检验交接。损坏的甲方负责修理完好。
四、库存原材料交接时库存的原料由乙方运出,如甲方需要按原价值一次支付乙方。
五、租用期限租期暂定一年,如延长可双方另行续签合同。搅拌站有关的证件、执照、票据、原经营合同、资料等乙方保存入档。生效日期:2011年月1日至2012年月1日
六、租金租金每年人民币:10万元。
七、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后合同生效,办理交接。
八、到期交付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依据原合同条款及相应的合同设备清单现场验收交付。以原设备达到完好使用状态为标准。甲方在承租期间投入的固定设备可随合同终止而搬迁。
九、附搅拌站设备、材料、器具详细清单交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问题,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范本。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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