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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 山东-临沂 合同终止咨询 2024.09.17 12:57:38 455人阅读

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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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财物之问题的法律准则,在我国现行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该条款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出,一旦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抑或其被撤销且不具备有效性之后,将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1.对于那些由于无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理应予以返还;
2.倘若因上述原因所获取的财产无法返还、或者返还已变得无谓之时,就必须依照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3.对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撤销产生负有责任的那一方,将根据其过失程度决定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09-17 16: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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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关于合同解除后返还事宜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五十七条阐述如下:在判定某项民事行为是否为无效或可撤销后,若该行为确实被证明无效或撤销且无任何法律效力时,便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对于通过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送还;
其次,如果因民事行为已无法实现返还或送还并非必要的情况下,相关方应该依照市场价值进行货币折算后支付赔偿款;
最后,倘若由于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而导致失责方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则失责方应依照其过错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责任。

2024-09-17 14: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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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为合同解除后返还之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当某些民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且无法产生效力时,将会出现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任何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而获得的财物,应当全数归还。
其次,假如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所得的财物已无力归还,或者确无意义再行归还的情况下,应依当前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并给予补偿。
最后,对于那些导致民事行为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人而言,他们需依据其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9-17 14:03:40 回复

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知识】租赁物返还相关条款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传船舶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发布)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您好,关于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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