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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李** 重庆-南岸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9.18 08:27:46 477人阅读

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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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职务侵占罪的话,它都包括哪些部分。
首先是主体,这个罪名指的可是特定的人群,就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
然后,他们的行为都是故意的,而且心里头就想着怎么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钱财据为己有。接着就要说说这罪行犯的客体了,简单来说就是侵占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
最后要说的就是客观的部分,这种罪犯通常会利用担任管理者、经营者、经办者等角色时所掌握的职权和便利,去偷偷地把单位里的财产弄到自己口袋里来,而且金额还不小。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就是说他借助于自己负责管理、运营、经手单位财物的机会干这个事情的。

2024-09-18 10:5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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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咱来说说这个职务侵占罪到底是个啥,它有好几个关键点得满足。
首先,就是这犯罪的执行者,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犯此罪,他们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别的什么单位的员工。
然后我们再来讲讲主观原因,他们可不是随便干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把公司、企业或者别的单位的钱财变成自己的私产。再来看看受害对象是谁?没错,就是这些公司、企业或者别的单位辛辛苦苦赚来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说说客观事实,其实也不是很难理解,就是在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悄无声息地把本属于单位的那部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且还不能小气,得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行。当然了,这里说的“利用职权方便”,一般都是那些能直接掌控、管理、运营和处理单位财物的人。

2024-09-18 10:2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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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解析:
1.主体成分:该罪恶行的行为人必须具体特定的身份,即只包括正在服务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合法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个体心理:其行为动机必须基于直接的、蓄意的图谋,并且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资源。
3.侵害对象:此种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事实:行为人必须通过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作为单位财物的主管、管理者、经营者或者经手者的地位和权力来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9-18 08:31:17 回复

对于侵占罪的构成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您好,针对您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本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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