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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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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财产还会侵占罪吗

祝** 台湾-新北市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9.19 09:23:47 436人阅读

退还财产还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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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把别人东西还给人家,这个行为根本就够不上侵占罪。侵占罪就是那种把别人拜托你保管的东西、丢失的东西或者被埋起来的东西,自己偷偷拿走,并且也不愿意还给人家,而且金额还要大,这才能构成侵占罪。不过,要是你干了那种事以后,突然想明白不再贪心,赶紧把东西还给人家了,这就说明你根本就没打算把那些东西据为己有,或者是你已经不想这么做了,这样的话通常就不够成侵占罪的条件。但是这里得跟你说清楚要是你是在警察开始调查之后,因为怕了所以才不得不把东西还给人家的话,那到底算不算犯罪,就要看别的情况。

2024-09-19 12: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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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简单来说,归还别人东西这个动作自己做出来的话,通常情况下是发不上什么侵占罪的。我们说的那个侵占罪,就是指有人偷偷摸摸把不是他的钱财啊、丢掉的东西啊或者是埋起来的东西都当成自己的了,而且数量还不小,就是不肯还给人家。要是这个人在干过这些事儿以后,突然意识到自己错了,然后赶紧把东西还给人家了,那就说明他可能根本没想过要霸占这些东西,或者说他已经决定不再这么干了,这样的话,他就不满足侵占罪的条件。不过,这里得提醒大家一句,如果这个人是在警察开始调查这件事以后,觉得害怕了才把东西还给人家的,那他到底算不算犯罪,还得看别的情况来定。

2024-09-19 11:0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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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通常情况下,返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概念是基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将受托人为履行保管义务而持有的他人财物、遗失物或隐藏物不当占据为自己所有,且该行为必须达到金额较大,并且经法定程序仍拒绝归还。若是被告方在采取了侵占行动后,能尽早觉察错误并积极地返还财产,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他们缺乏非法占用财产的主观欲望或是已经摒弃了这种意图,因此达不到侵占罪的构成要素。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返还财产是在司法机构启动调查工作后因外界压力而作出的,那么此举是否构成犯罪还须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加以全面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9-19 10:28:08 回复

您好,关于受委托人侵占财产是职务侵占还是一般侵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我国《刑法 》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看,并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罚金是多少,判处多少,一般属于当地的自由裁量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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