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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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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是如何认定的

杨* 辽宁-辽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9.21 09:35:26 413人阅读

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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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罪里面赌资这个东西怎么算?这其实要看好多方面。比如说法庭上发现的现金啊、筹码还有转来转去的钱,比如从银行账户或者在线支付啥的过来的那些,甚至是你用来赌博的财产都要算进去。而且如果是网上开赌场的话,服务器里那些可以看出你投了多少钱的记录也要算进去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那些参赌的人真的把钱拿来投注了,那肯定就得算赌资;但是如果他们只是把钱拿去做抵押或者换筹码之类的,但并没有真正拿来投注,那可能就不算赌资。

2024-09-21 12: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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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判断开赌场这个问题,那就要看你的赌资有多少了。赌资不仅仅包括你在现场抓到的现金啊、筹码什么的,还包括那些没抓住的,比如你转进银行卡或者是用其他支付方式去投注的钱,甚至可以包括那些你用来赌博的财产。如果是网上开赌场的话,就好理解了?服务器里的数据就能直接看出你投注了多少钱对不对?要说,只要你已经把钱拿去投注了,这部分肯定算是你的赌资;但是如果你在赌博过程中只是用它们来做抵押债,换点筹码啥的,并没有真的投注出去,可能这部分就不算是你的赌资。

2024-09-21 11:09: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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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时,通常需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其中既包括现场查获的现金与筹码,还涉及经过银行账户、支付平台等各种渠道流转的资金,同时也包括能够证明其确实用于赌博行为的贵重财物等等。
至于在互联网环境下开展的赌博行为,服务器数据中所记录的投注金额同样可以纳入赌资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参赌人员已经将资金实际投入赌博活动的部分,才会被视为赌资;反之,如果这些资金在赌博过程中仅仅作为抵押物或者用以兑换筹码等用途,但并未真正用于投注,则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赌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2024-09-21 09:56:0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关于聚众赌博的条款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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