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人民法院众多执行措施中的一种,对被执行人股权实施冻结,通常可发挥出如下主要功能:
首先,这是一项极其有效的资产处置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执行申请人的利益需求。众所周知,股权乃财产的重要形式之一,且具备相当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股权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通过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有效处置与变现,便可进一步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请求,从而确保法庭裁决得到切实落实;
其次,这种强制性手段还能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法律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义务。倘若法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正处于上市或融资关键阶段时,果断采取对股权进行冻结的做法,很可能给该公司的上市或融资计划设置重重障碍,此时被执行人自然极有可能主动走出困境,着手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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