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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对小案件立案

李* 澳门-嘉模堂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9.29 08:33:47 423人阅读

派出所对小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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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澳门-嘉模堂区

如遇损害事实,受害者应积极携带有关证据与信息,迅速向当地公安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在公安机构进行接受查询处理之后,如果公安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裁定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该事件属于其职责范畴之内,则需经过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明确批复,方能正式确立立案程序;
反之若是经审理认为并不存在犯罪事实,也同样需要得到县级或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明确同意,才能否决案件的立案申请。

2024-09-29 10: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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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依托相关证据及线索,尽快抵达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处理。然而,当公安部门接收到此类案件以后,将依据其所掌握的信息,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假如公安机构经过仔细评估,发现存在明确的犯罪行为理应面临刑事处分,并且这些事件又属于其法律管辖权范围之内的话,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便可以正式对此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但是如果经过评估并未发现任何犯罪事实的话,同样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4-09-29 09:1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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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此类事件的受害者欲采取行动,务必带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线索前往当地公安局进行举报申诉。在收到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审查结果之后,若确认存在犯罪行为并需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该案件确归其管辖范围内的话,那么经过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严格审批之后才会正式决定立案调查;
反之,若断定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该案件并不在其管辖权限范围内时,则需要再次经过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4-09-29 08:34:1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报案人,报案人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向警方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当事人本人,派出所可能会传唤或者直接拘留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家属可以向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自己到底是涉及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那么刑事立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有两个基本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我来回答你吧!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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