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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与公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许* 广东-湛江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9.30 08:40:22 363人阅读

自诉与公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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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通常不并审,原因在于性质、起诉方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发起诉讼,自诉案件则由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提交给法院。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两案相关联,为明晰真相、提高审判效能等,经严格审核和遵循法律规定,有可能进行并审。

2024-09-30 13: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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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湛江

一般的来说,自诉案件跟公诉案件这两种是不可以一起审的。因为它们性质、谁来提告、用啥程序等等都有很大区别。公诉案件的话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去告别人,自诉案件就得受害者或者他的合法代理人自己跑到法院去告了。不过特别是当两个案件有关联的时候,为了把事情搞清楚、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经过仔细审批和走正规法律程序之后,也是有可能让它们一起审的。

2024-09-30 13:0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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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跟公诉这两种事儿,一般是不能混着一起审的。为啥?因为它们的性质、发起诉讼的人儿、用到什么程序这些方面都是不一样。公诉这种事,就是检察院来代表咱们国家去告状,而自诉这件事,就得受害者或者他们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去找法院提出来了。但是,有时候有一些特别的情况,比如这两个案子之间有关联的话,那么为了能够把事情弄清楚、提高打官司的效率等等,在经过严格的批准和走完所有合法的程序后,也是可以让它们一块儿打的。

2024-09-30 11:3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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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自诉案件及公诉案件通常无法并行审理以达到公正、高效之目的。这是由于二者在性质特征、起诉主体资格以及适用司法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致。公诉案件系由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则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当两起案件具有紧密联系且为查明案件真相、提升诉讼效率等因素考虑时,经严格的审批流程及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亦有可能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4-09-30 10:09:44 回复

您好,关于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会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2)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3)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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