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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公诉案件审限从何时起算

易** 湖南-邵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9.30 12:14:55 404人阅读

一审公诉案件审限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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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公诉案后次日开始计时审限;若移交给其他法院,则另从其收到案件时算起。检察院补充侦查完后再交回法院,法院需重新计审限。

2024-09-30 15: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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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你要是看了一审公诉案子的审理,就会发现这个期限是从被受理那一天的第二天才开始算。如果是过程中法院换人管了这件事的话,那么新的审理期限就是从新接手的法院收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又去补充调查了一下,等他们把事情都弄清楚了再交给法院,这时候法院就要重新算一次审理期限。

2024-09-30 14: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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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一审时如果是公诉案子的话,开庭时间是从接到起诉书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不过,要是咱们的人民法院换了管片儿的话,那这审理期限就得从新接手的这家法院收到卷宗的那一刻开始算。还有,如果检察院觉得有什么漏洞需要补足,他们再把卷宗递交给法院,这时候议事日程也会重新安排。

2024-09-30 14:1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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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初始阶段的公共法律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时间一般的计算是从获受理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然而,如果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更换了它所辖的区域,那么案件的审查期限也就会相应地更改,以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受案件那一天作为计算起点。
至于检察院进行补充调查的案件,当补充调查完成并将其材料递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会重新计算案件的审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24-09-30 13:34: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根据最高人民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再审期限原先是一审的,适用一审,二审的适用二审,注意这和刑事审判的再审不一样。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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