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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王** 四川-绵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0.01 03:11:43 316人阅读

公诉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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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解程序主要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刑期在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但需注意,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故意犯罪,则不适用于此程序。
此外,双方必须自愿和解,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真心悔过,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4-10-01 09: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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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这个公诉和解程序适用于那些因为民间的小矛盾而起的事儿,但这个事还犯法了,就是刑法里面的包里就是第四章跟第五章说了这些犯罪行为,然后可能就得蹲监狱三年以下的那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除了那些“搞错了”,犯罪的可能会被判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这种情况也能用这个程序。但是得记住,如果这个犯罪嫌疑犯或者被告人在过去5年内曾经犯过故意犯罪的话,那就不能用这个程序。而且,这个和解过程必须是双方都愿意才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真心实意地认错,比如说给受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之类的,让受害人原谅他们。

2024-10-01 07:1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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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公诉和解的程序就是咱们处理民间矛盾引起的犯罪案件的时候用的~具体来说,就是像那种涉及到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里提到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判你三年以下徒刑的案子;或者是那种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了错可能会判你七年以下徒刑的案子,都可以用这个程序来解决。但是有一点得注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话,就不能用这个程序。而且,这个和解过程需要双方自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要有真心实意的悔过表现,通过赔偿受害人损失,赔礼道歉之类的途径,争取得到对方的原谅才行。

2024-10-01 06:0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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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诉和解(又称庭审和解)程序可应用于以民间纠纷为起因,且性质涉嫌动摇刑法体系的四、五章节中所规定的犯罪案件,倘若可能被判处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此外,针对除渎职犯罪外,有可能被判处低于七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可以采用此种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将不适用于该程序。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并通过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024-10-01 04:40:09 回复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都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非讼案件的审理有的不需发布公告,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对这种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的需要发布公告,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其公告期限本身就比较长(3个月或1年),因此对这种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从立案之日起算,而应当从公告期满后起算,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特别程序的30日期限,比通常程序的审理期限要短。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1、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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