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临沧法律咨询 > 临沧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邓** 云南-临沧 合同效力咨询 2024.10.01 04:31:29 303人阅读

合同无效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临沧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临沧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云南-

主合同若无效,从合同同样失效。从合同由主合同汲取其有效性,如果没有主合同作支撑,那么从合同亦无法独自存在。比如,担保合同,就是典型的从合同,无有效之主合同,担保合同自然无效,这也是维持法律秩序稳定与公平性原则所必需。

2024-10-01 10:02:0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云南-临沧

主合同如果没效的话,那从合同也不行。因为从合同就像是主合同的附庸,只有在主合同有效、存在并且开始起作用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执行。咱们常见的担保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要是主合同无效了,担保合同往往也就变成无效的,这也是为了保证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大家之间的公平。

2024-10-01 09:51:1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台湾-澎湖县

要是你发现主合同出现问题,那从合同多半也得跟着出问题。因为从合同就像是随大流一样,得看主合同给不给力才能有戏。担保合同这种跟班型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出了岔子,那担保合同基本上也就没啥用处。这就是为了让我们的法律关系更稳定、更公平。

2024-10-01 08:05:22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主合同被判定无效,其从属合同仍然会随之被确认为无效。这种现象源于从合同所具备的严格从属性特征,决定了其必须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以及生效状态才能发挥作用。举例来说,担保合同便是典型的从合同类型之一,当主合同因各种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往往也无法继续维持其法律效力。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4-10-01 06:21:2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确定主从合同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提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管辖。本案中,B公司在合同过程中存在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呢?笔者就此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主合同从一开始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笔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这一点也可从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的规定中得到确证,该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就主合同内容违法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观点,英国上诉在Harbour Assurance(1993)一案的判决中即有明确表达。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实质关涉公共秩序问题。仲裁事项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是理论上争论的焦点。而对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是这一争论的导火索。由于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宽严不
一,使得这一问题难以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逐步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仲裁事项作出限制的范围会越来越小,事实上,也应当达致最小范围。只有这样,仲裁条款性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呢?虽然的“Prima Pa Co. 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最高作出了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的判例。但先前审理此案的布莱克法官却自有他的道理:“认为,合同在欺诈取得情形下的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来决定与其决定在有效合同下的争议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那么,除非被欺诈方当事人选择认定合同存在,合同本身根本不存在,没有东西可供仲裁”。在早年的英国曾有过类似的判例:当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主合同设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义务,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一种平衡。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破坏这种平衡,以获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救助条款,这一条款不是单为一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它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争议交付仲裁,也都有义务不得将争议诉诸。设若主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订立也必然受欺诈,那么当被欺诈方将主合同欺诈行为交付仲裁后,欺诈方不仅承担了不得改诉的义务,同时面临着仲裁员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与制裁。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灵活性更大,公正性更强,欺诈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欺诈方不仅不能因此获取利益,反而为自己设定了如此的义务,按常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欺诈,但在双方签订仲裁条款时,是明示的、可选择的。故在主合同受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必然就是欺诈的产物。城市大学的莫世健就认为,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应考虑仲裁本身的意志表示是否真实,其与主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主合同有欺诈,仲裁意志是真实的情况。 联邦最高在“Prima Pa Co.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也指出,即使争议是因主合同欺诈而引起,只要仲裁条款本身不是欺诈的产物,就不能排除仲裁。[2]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该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国家对仲裁的有力支持,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主合同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均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在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签订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随主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合实际情况,也与国际商事实践的需要相矛盾。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欺诈”可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意思表示的一致”,“胁迫”与 “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缺乏是否扩及仲裁条款的订立呢?受莫世健教授对欺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见之启发,笔者以为,主合同受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考虑仲裁条款本身是否亦是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产物。如同主合同受欺诈而仲裁条款并不必然受欺诈的情形,存在主合同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仲裁条款却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所以,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的缺乏并不当然扩及具有一定性的仲裁条款的订立。一个判断的标准是,如果能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则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那么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买方中国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A公司如约开出信用证。不久即收到B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议付单据。银行审查后,单证相符,遂实施对外付款。但逾期数月,A公司仍未收到货物。期间,A公司多次催询,B公司或置之不理,或以种种借口搪塞。后A公司派人赴调查,发现B公司提供的议付单据均系伪造,合同项下的货物从未装运。A公司随即向提讼。B公司以双方订有仲裁条款为由抗辩管辖。本案中,B公司在合同过程中存在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关涉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如何确定主从合同效力?
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仲裁条款是否呢?笔者就此问题试作如下分析。
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何时无效是判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主合同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因履行或意外因素介入而成为无效时,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主合同从一开始即为无效,那么从属于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就很难被认定为有效。理由是,不可以产生这样一项与自始无效的合同有关的,却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之间的合同自始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的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笔者以为,就自始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应视具体情形而论。
二、三种情形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这一点也可从我国1995年的《仲裁法》的规定中得到确证,该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就主合同内容违法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一观点,英国上诉在Harbour Assurance(1993)一案的判决中即有明确表达。
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实质关涉公共秩序问题。仲裁事项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是理论上争论的焦点。而对公共秩序的范围界定,是这一争论的导火索。由于各国对公共秩序的界定宽严不
一,使得这一问题难以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逐步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国以公共秩序为由对仲裁事项作出限制的范围会越来越小,事实上,也应当达致最小范围。只有这样,仲裁条款性才能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发挥作用。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但包含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因此归于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无效呢?虽然的“Prima Pa Co. 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最高作出了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仍然有效的判例。但先前审理此案的布莱克法官却自有他的道理:“认为,合同在欺诈取得情形下的有效性问题由仲裁员来决定与其决定在有效合同下的争议问题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那么,除非被欺诈方当事人选择认定合同存在,合同本身根本不存在,没有东西可供仲裁”。在早年的英国曾有过类似的判例:当主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效。
主合同设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义务,依据民法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一种平衡。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破坏这种平衡,以获取非法利益。但仲裁条款是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救助条款,这一条款不是单为一方当事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它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利将争议交付仲裁,也都有义务不得将争议诉诸。设若主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订立也必然受欺诈,那么当被欺诈方将主合同欺诈行为交付仲裁后,欺诈方不仅承担了不得改诉的义务,同时面临着仲裁员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与制裁。而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灵活性更大,公正性更强,欺诈方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欺诈方不仅不能因此获取利益,反而为自己设定了如此的义务,按常理,这种可能性极小。况且,在多数情况下,尽管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欺诈,但在双方签订仲裁条款时,是明示的、可选择的。故在主合同受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不必然就是欺诈的产物。城市大学的莫世健就认为,在主合同存在欺诈时,应考虑仲裁本身的意志表示是否真实,其与主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完全一致,可能存在主合同有欺诈,仲裁意志是真实的情况。 联邦最高在“Prima Pa Co.V. Flood Conklin Mfg Co.案”中也指出,即使争议是因主合同欺诈而引起,只要仲裁条款本身不是欺诈的产物,就不能排除仲裁。[2]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该仲裁条款才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国家对仲裁的有力支持,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主合同欺诈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均表现出宽容的态度。
有学者认为在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胁迫而签订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随主合同条款,归于无效。笔者认为,如此理解不合实际情况,也与国际商事实践的需要相矛盾。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欺诈”可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意思表示的一致”,“胁迫”与 “乘人之危”则是一方当事人缺乏“意思表示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缺乏是否扩及仲裁条款的订立呢?受莫世健教授对欺诈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意见之启发,笔者以为,主合同受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应考虑仲裁条款本身是否亦是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产物。如同主合同受欺诈而仲裁条款并不必然受欺诈的情形,存在主合同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仲裁条款却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所以,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自由意志的缺乏并不当然扩及具有一定性的仲裁条款的订立。一个判断的标准是,如果能证明仲裁条款本身是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则与主合同一起无效。

您好,针对您的主从合同的效力能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还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条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与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为了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一步细划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其中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担保合同无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两种情形。
二、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三种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结果并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体不具资格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是订立一项有效合同的前提,这一前提不仅针对主合同,而且针对仲裁条款。主合同与仲裁条款都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就没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资格。《仲裁法》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主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内容违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果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定范围,则当主合同内容违法时仲裁条款依然有效,因为仲裁条款本身表达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并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条款。
(三)主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之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的基本精神,而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却违背了这一精神,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方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无效。
三、主从合同效力有什么联系
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不一定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无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印花税票是什么
35744人阅读

印花税也是税种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印花税票贴在哪里,印花税票是什么它又有何作用,房产证上的印花税票是干什么的,印花税票鉴别方法有那些?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来解一下吧!

安全保证书
11154人阅读

在我们生活中一直都在提安全这个词,那么安全保证书模板怎么写,装修安全保证书有些什么内容?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看呢,这些和我们自身有着很大关系的保障书,我们又了解多少?下面就来给大家作详细介绍,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合同无效
8222人阅读

担保合同在债务债权纠纷中十分重要,那么担保合同在那些情况下无效呢,例如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担保合同的管辖的范围是多久,以及担保合同怎么公证?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审查合同
5552人阅读

合同是我们工作、生活中使用广泛的工具之一,审查合同的合法行也十分关键,那么审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是什么,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有哪些呢,以及如何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货物运输合同客体
3803人阅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那么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率怎么算,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货物运输合同的管辖权是归属于谁,以及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那些?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