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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欠巨额债务离婚怎么判

孙** 云南-丽江 夫妻债务咨询 2024.10.01 07:24:45 464人阅读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欠巨额债务离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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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若一方向外欠下大笔债务且非用于家庭开支或共同生意,或是未经夫妻双方同意,那这笔债务在离婚后便视为欠债者单方面的责任,另一方无须负责。
然而,若无法证明这些条件,就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都需偿还。

2024-10-01 11: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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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当你们还没分开的那段时间里,一方欠下了一大堆债,但这个债并不是用来维系整个家的生活开销,也并非是为了让全家团聚谋生或者是经过两个人商量同意后才欠的,那离婚办手续的时候,这些债务通常就会被判定成是欠款的那个人自己的事,另一半不用去背负那些还钱的压力。但是,如果你没法儿证明上面说的那种情况,这些债务或许会被当做是你们小两口共同背负的麻烦,所以你们俩都得承担起还钱的责任~

2024-10-01 09:5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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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过日子过程中,一方欠下了大笔债,但是这个钱不是用来支撑家庭日常开销,也没参与生产经营,更没有得到另外一半的支持的话,那离婚的时候这部分债就会被认定是欠债的那一方自己的事情,另一半不需要掏腰包还钱。不过,要是证明不了这些情况,那可就要算作是夫妻两个人一起欠的债了,到时候两个人都得帮忙还清。

2024-10-01 09:3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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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婚姻其间,如有一方拖欠了庞大的债务,且这笔债务并未被用作维持家庭生活、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是完全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离婚之际,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由欠债一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而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然而,倘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上述情况,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双方都负有偿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10-01 08:13:11 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中的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笔者认为,应该是没有共犯的犯罪,对妻子一方认定为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
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是出于、,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第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原罪来说,是主观罪过不明确的职务犯罪,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所以,从理论上说,妻子也不可能成为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一般原则的特殊形式,是立法基于现实需要规定的特殊的刑法规范,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套用一般刑法理论认定共同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也必然是不科学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有失公正。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存在差别,法律未做特别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因此,要认定夫妻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确定借款的性质及用途。本纠纷中,老刘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并未对夫妻间借贷行为进行处理。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签有借条,借条对借贷事实及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借条内容,老刘与张女士作为夫妻,张女士仍然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钱并出具借条,说明二人均认可该借款25万为老刘个人所有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款作为张女士个人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及利息。综上,老刘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张女士偿还30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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