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成都法律咨询 > 成都其他侵权法律咨询 > 我因为长期不在家里因小区下水道堵塞导致我家里全部被淹被淹时间长达几个月都未成联系我这种情况应该找谁负责?

我因为长期不在家里因小区下水道堵塞导致我家里全部被淹被淹时间长达几个月都未成联系我这种情况应该找谁负责?

pub****121 四川-成都 其他侵权咨询 2024.10.01 16:23:59 402人阅读

你好 我因为长期不在家里 因小区下水道堵塞 导致我家里全部被淹 被淹时间长达几个月都未成联系我 这种情况应该找谁负责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成都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成都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821558190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817条

可以追究物业责任可以追究物业责任

2024-10-01 17:09:25 回复
咨询我
132582727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279条

你好,目前定损多少呢?

2024-10-01 16:45:49 回复
咨询我
181809742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86条

如果是小区的下水道未疏通,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

2024-10-01 16:37:24 回复

起诉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有多少,从此可以得出,起诉书可以有很多个的被告。
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具体如下:
案情:因公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一楼业主家淹水,一楼业主将楼上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法院判决楼上住户与一楼业主共同承担淹水所造成的损失。
10月,家住道某小区的朱先生及家人出游回来,发现家里水漫金山,地板、家具等物品遭污水浸泡。小区物业查看后,怀疑是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回流,当即雇人疏通楼栋的下水管道,污水很快排放出去。
朱先生认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家里损失,楼上两家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楼上两位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房屋和物品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朱先生家房屋、物品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7月,测试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朱先生房屋被淹是因卫生间排水立管在出户的弯头处堵塞,导致二层及以上的排水不能通过出户排水管正常排放,从二层卫生间的地漏处翻水溢出到室内。鉴定机构未对朱先生家所受经济损失作出鉴定。根据朱先生提供的录像资料及装修发票,法院酌情议定朱先生经济损失为3万元。对朱先生主张的原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直接来源无法确定,根据公平原则,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因小区物业公司与朱先生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其与楼上业主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朱先生家楼上两位业主分别给予朱先生1万元赔偿,驳回朱先生其他诉求。
楼上一位业主不满,提起上诉,认为任何设施和物件的使用都有可能发生偶然事故,偶发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泛滥成灾。朱先生家中一个多月无人居住就是溢水泛滥成灾的条件。因此,朱先生家溢水成灾的完全责任人是其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无法确定责任人造成损失共同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楼上住户对朱先生家排水管堵塞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朱先生与楼上两户共同使用同一下水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排水管堵塞是造成朱先生家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朱先生有一定的财产损失是本案客观事实,但目前无证据证实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是谁的过错。本案三位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有两个基础要件,一是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二是两个以上行为人的侵权意思联络。通俗说法就是,二人或多人事先商量好以后,共同来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但是本案中楼上住户没有事先沟通,也不是出于故意,按照以上的说法不是共同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侵害人没有意思联络,在过失侵害的情形下,法律特别规定适用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朱先生与楼上两住户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朱先生自身与楼上住户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基于楼上楼下三家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的相邻关系,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共同使用该排水管道的三家住户分摊部分损失。

【法律意见】
1、如果是建筑物下水的设计有缺陷,例如弯路过多,导致容易积淀沉积物造成堵塞,或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期间,未按照设计图纸、质量证明、国家规定的工程验收规范或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发包人作为开发单位亦有责任。 对于下水道一般采用通球实验,如果相关的通球实验符合国家标准,则发包人及承包人不存在过错,不必负责。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对于下水管线设计合理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设计标准的情形下,在使用环节之中出现的楼上或楼下居民不正常使用造成的堵塞,由不正常使用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究竟是哪一方不正常使用了,向下水道排放了不该排放的东西,导致堵塞,相关提出主张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观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79条、282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