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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情形有哪些种类的

邓** 吉林-延边 商业秘密咨询 2024.10.02 15:00:14 379人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情形有哪些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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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盗窃、贿赂、欺诈、敲诈勒索或不当通过电子方式探知商业秘密等行为。如非法入侵企业内网来窃取商业秘密。公开、使用或让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如将偷到的商业秘密卖给竞争者。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公开、使用或让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离职员工违反合同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协助他人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获取、公开、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024-10-02 17: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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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延边

简单说起来就是,你使用了非法的方式去偷人家的商业秘密,比如说偷偷溜到别人家的大楼里,钻进电脑网络里翻看别人的商业资料;或者你把从这种非法途径得来的商业秘密告诉别人,让他们也知道这个秘密;又或者你在离开原来的工作单位时,没有遵守和老板签下的保密协议,把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了别人。还有一种情况是,你教唆、引诱甚至帮助别人去做这些事情,让他们也能得到、看到、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这个商业秘密。

2024-10-02 17: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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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屏东县

首先来说说怎么才能得到别人家的商业秘密,那就是用偷、行贿、骗人、威胁、黑客攻击还有别的不道德的方法来获悉他们的商业秘密。比如说偷偷潜入人家公司的电脑网里,乘机偷走商业机密。
然后,你得把这些偷来的商业秘密公开、用来赚钱或者让别人也能从里面赚到钱。要是你前头说的那些行为被发现了,那就会犯法。比如你把偷来的商业秘密卖给了大家都讨厌的竞争对手,那就是违法了。又或者你没有按照之前和人家签过的协议,把自己知道的商业秘密给公开了出去。还有更严重的情况,就是你明明和人家有过约定要保守商业秘密,但是后来你却没有做到这点,把商业秘密公开了,让别人也能用上。
最后一种情况是,你教唆、引诱、甚至帮别人去做那些违法的事情,让他们也能得到、公开、使用或者让别人也能用上别人家的商业秘密。

2024-10-02 15: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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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利用盗窃、行贿、诈骗、威胁、电子干扰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入侵并获取权利持有者的商业机密信息。例如,通过非法途径侵入企业内部网络,从而获取商业机密。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方式获得的权利持有者的商业机密。如将所获取的商业机密出售给竞争对手。不遵守保密协议或违背权利持有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商业机密。诸如,离任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相关约定,导致原公司商业机密泄漏。鼓励、指导或协助他人侵犯保密协议或违反权利持有人有关保护商业机密的规定,从而获取、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权利持有人的商业机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0-02 15:16: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权利人怎样获得商业秘密 (一)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要有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
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
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类型有哪些,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概念和区别如下: 1、技术信息: 技术信息指在生产者在生产的实验、生产、装配、维修和操作等过程中所总结或发现的不享有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某种技术性成果。 例如:资料、软件等。 2、经营信息; 一般包括两类: 1)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 例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还包括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机运转的秘密。 3、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单独的一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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