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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多久

郭* 湖北-荆门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0.03 09:48:01 447人阅读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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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要是可能判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交通特别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再延长的,则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4-10-03 13:2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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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通常审理期限是两个月。要是那种可能判死刑的案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再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就像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还有犯罪涉及面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种情况下,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就能延长三个月。要是还有特殊情况,还得再延长的话,那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4-10-03 11:3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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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正常情况下审理期限是两个月。要是那种可能会判死刑的案子,或者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还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案子,像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子,那种有重大犯罪集团的案子,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子,犯罪涉及面特别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子,这样的案子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就能延长三个月。要是还有特殊情况,还得延长审理期限的话,那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了。

2024-10-03 11:3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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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若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又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三个月。倘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的,则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24-10-03 11:36:23 回复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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