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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有一个孩子男方没有不要女方的情况下女方跑走了需要退还彩礼吗?

pub****672 福建-福州 彩礼咨询 2024.10.04 06:22:07 478人阅读

未婚有一个孩子男方没有不要女方的情况下女方跑走了需要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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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样呢,可以沟通下

2024-10-04 12:5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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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男方有没有提出退彩礼以及是否有起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共同生活时间如果比较短法院可能支持退一定比例的彩礼,有一起生育孩子也可能不退或者退更少,需要律师帮助可以找我

2024-10-04 11:3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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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可主张退回彩礼

2024-10-04 11:0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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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退还彩礼的没有结婚证

2024-10-04 09: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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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男方还是女方呢,彩礼多少钱

2024-10-04 08: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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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退还彩礼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一、法律规定及考虑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未婚有孩子且女方离开的情况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彩礼的数额大小:如果彩礼数额较大,可能会增加返还的可能性。例如,彩礼高达几十万元,可能会被认为对男方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2.?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育有孩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话,返还彩礼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果共同生活仅几个月,返还的可能性则可能较大。
3.?孩子的抚养情况:女方离开后,孩子由谁抚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男方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责任,在考虑彩礼返还问题时,可能会倾向于减少女方的返还责任。
4.?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孩子的费用等,那么返还的金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二、具体情况分析

1.?女方离开的原因:

- 如果女方是因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而离开,比如家庭暴力、严重的不良嗜好等,那么女方可能有理由不返还彩礼或少返还彩礼。
- 如果女方无故离开,没有正当理由,那么在判断彩礼返还问题上可能会对男方更有利。
2.?男方的经济状况:

- 如果男方家庭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例如负债累累、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那么女方返还彩礼的可能性较大。
- 如果男方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支付彩礼后并未对其生活造成明显影响,那么女方返还彩礼的压力可能会相对较小。

三、结论

未婚有孩子女方跑走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确定女方是否需要退还彩礼。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断。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彩礼问题,也可以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024-10-04 08:0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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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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