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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纠纷找哪里处理

贺** 北京-东城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0.04 12:12:00 430人阅读

商铺合同纠纷找哪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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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解析:
关于商铺合约纠纷,您有权寻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协助与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该法所规定之事项包含了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之间因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此外,第九十三条进一步阐述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始终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清晰明了的判断,并愿意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相较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第二条中强调,凡涉及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者,皆可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024-10-04 14: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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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可以寻求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公正待遇。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该法旨在解决公民间、法人间、团体间及各类利益个体间因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各类民事诉讼争端,该法均适用。其中,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原则;就案件事实清晰且是非黑白分明的前提下,依法主持调解。另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确定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若出现合同纠纷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葛,皆可应用仲裁来解决的原则。

2024-10-04 12:59: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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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产生的纷争,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解决途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其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皆受此法规范并妥善处置。至于第九十三条则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立足于事实清晰且判断准确的基础之上,以正义为导向,进行公正调解。同时,《仲裁法》第二条亦明确表示,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有关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有资格纳入仲裁范围。

2024-10-04 12:17:32 回复

如果因为店面租金而发生纠纷,可以找当地居委申请调解。
  也可以找当地司法机关申请调解。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调解。
  法院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直接依法做出判决。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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