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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购买合同纠纷案件中应用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指出,倘若出卖方延迟交房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合理期限(催告后至少三个月)的敦促之后仍然未有任何改善的话,则解除请求权的施行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其他协议,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要求或双方当事人也未有专门的约定条件下,如果解除请求权的施行人在对方施加了各种压力之后提出了解除合同的申请,那么合理期限通常即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对是否需要解除合同进行催告,则解除请求权的施行人在得知或者应该知道解除的原因以后,须在一年之内行使权利。若是逾期没有行动,解除请求权将会消灭。同时,该解释的第二十条还特别指出,倘若商品房购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是被废止、解除,使得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请求通知解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并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2024-10-05 18: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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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卖方可延误交房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若经过催告,并且在三个月内仍未能妥善解决,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需满足特殊情况的除外。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对此也未作具体约定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经对方法定权利方的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如未收到催告信息,解除权持有者可在了解或应当知晓所有与解除事宜相关的事实后一年之内,行使该权利。若超过此期限仍未加以利用,则解除权可能会丧失其效力。第二十条具体说明了,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认定为无效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撤销、解除之后,将导致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原定目的被迫宣告失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时,应被予以支持及认可。
2024-10-05 17:3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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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如出卖方未能及时交付房屋或买受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在经过催告并给予充足且适当宽限的三个月时间内两者均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排他权利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殊约定。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仍无相关规定或双方无特别约定时,经过相对方的催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被规定为三个月。若相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须从其本人知晓或应当了解到解除事项的阐述日开始计算一年以内行使其解除权。若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那么该解除权将自动失效。第二十条也作出相应规定,当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驳回、撤销以及解除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实质性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法院应对此予以支持。
2024-10-05 16:56: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