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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购房合同是预售吗

李* 上海-宝山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06 05:14:33 341人阅读

期房购房合同是预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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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解析:
目前所指向的房屋交易形式主要分为现房与期房两种类型。其中,期房通常为尚未完工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屋时签署的均属于预售合同范畴。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商品房预售商与预购人达成的明确协议,预售商承诺在预定时限内将已经建造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人,而预购人则需向预售商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商品房。相较之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更为普遍,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合同被视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具权威性的证明文件,也是确定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至于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商业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10-06 10: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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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您所签署的是关于期房的预售购买合同。由于期房是尚未完成建造的房产项目,因此我们为您提供的也是预售合同。所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之间通过约定,由预售方在预定的期限内向预购方转移商品房的所有权,而预购方则需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同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完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关键的文件之一,也是明确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买者,由购买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024-10-06 08:5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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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相关规定,期房交易时签署的乃是预售合同制度。由于期房作为尚未完全建好的房产,故此在交易过程中所签订的相应合同即为预售合同。具体而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预售方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至预购方手中,而预购方则需要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同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商品房。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手中,购买者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为关键且重要的凭证之一,也是确定开发商以及消费者各自权利及义务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买者,由购买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一种商业行为。

2024-10-06 07:01:39 回复


1.注册淘宝号
2.注册支付宝号(可以和淘宝号一个邮箱),绑定一张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实名认证。
3.购物
4.付款到支付宝
5.收货
6.通过支付宝付款给卖家并评价

按揭的情况一般购房合同一式五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银行留档,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全款和分期付款客户一般购房一式四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人如何预防房屋预售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商品房预售中买房人有哪些风险
(一)商品房预售有其所独具的特性:信息不对称、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买卖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加大了交易中的商业风险。
(二)在商品房预售的流程中,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许多纠纷、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而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开发商更是有空可钻,从而预售商品房的风险也成为必然。
(三)开发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商品房预售中的主导地位,不惜侵害购房人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加大了商品房预售流程中的风险机率。
(四)在数额大、交易复杂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人缺乏法律法规,行政政策等较为专业的知识,购房人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无形之中增加了预售商品房的风险。
(五)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开发商的资质认定、售前宣传广告、开发商捂盘、惜售、逾期交房、预售商品房的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开发商卷走购房人房款的现象。另外在商品房预售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的监管执行不到位。也造成了许多买房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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