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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过定金后可以退吗

王* 甘肃-酒泉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07 14:43:22 328人阅读

购房交过定金后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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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酒泉

解析:
针对置业者所关注的购房合同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需依据不同的情境进行分析与解答:1)首要任务是对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核实,若合同被裁定为无效,则应全额归还定金;2)其次需审视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或存在严重误解等情况;3)在确保协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需明确判断哪一方为违约方,哪一方为守约方;4)如仅签署了定金协议,且在定金协议中规定了在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由于买卖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诸项具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当全数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4-10-07 16:3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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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关于购房合同时所支付的定金能否退还,需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1、首要步骤便是对购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倘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定金应全数予以返还;2、次要条件则在于核实协议中是否存在诸如欺诈行为或重大误解等情形;3、在协议被确认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前提下,便需明确哪一方为违约方,哪一方为守约方;4、若仅签署了定金协议,并且在定金协议约定的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由于买卖双方对于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顺利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当全额予以返还。

2024-10-07 16:1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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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购房合同所涉及的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须视具体情境而定:首先,应明确购房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所有定金均应全数予以返还;其次,需检查合同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等因素;再者,当合同合法且生效时,我们将定义出哪一方为违约方,哪一方又为守约方;最后,假如只签署了定金协议,并且在定金协议所规定的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由于买卖双方对于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未能达成共识从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成立,那么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定金应当全数予以返还。

2024-10-07 15:30:27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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