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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纠纷法院不赔偿怎么办

岳* 广西-贺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0.08 14:40:32 318人阅读

商铺合同纠纷法院不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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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贺州

解析:
关于合同纠纷未得到相应赔偿的问题,考虑采用以下途径:1.调解。纠纷的调解乃是指在第三方的协调之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地通过说明和劝导以实现互谅互让,进而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2.仲裁。仲裁即指由具有独立公正立场的第三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是在自愿协商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依循相关法律条文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3.诉讼。诉讼乃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所谓诉讼,即是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各方诉讼参与人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开展相关审判及争议解决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024-10-08 16: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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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当出现合同纠纷却未能得到赔偿时,您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调解。所谓纠纷的调解,即是指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的主持,由后者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耐心解释与劝导,促使他们相互理解并妥协,进而就纠纷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予以妥善解决;2、仲裁。仲裁措施,其实就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公正且权威性的居中裁决;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各类纠纷的终极手段。所谓诉讼,即是指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争议事项进行公开审理及裁决的过程。

2024-10-08 16:0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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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涉及合同纠纷的情况,若对方未能履行赔偿责任,权利方可采取三种途径进行维权:1、调解。纠纷的调解,特指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第三方中间人的引导与劝诫,通过寻求相互谅解及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2、仲裁。仲裁,系指由第三方基于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公正裁决。3、诉讼。诉讼乃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所谓诉讼,即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过程。

2024-10-08 14:49:44 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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