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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延期交房物业费要是什么

李** 北京-东城区 物业纠纷咨询 2024.10.09 07:22:24 349人阅读

业主延期交房物业费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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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规范,业主应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实际使用物业的一方已于书面形式达成了共识,则遵照协议中的约定内容实施,然而业主依然需要承担起连带付费的法定义务。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已对其做了清晰规定,具体表述为以下几点: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已就此类事项达成书面协定,并约定由物业使用人负责负担物业服务费用,则同样需遵从这一誓约,而且业主仍需承担连带付费的法定责任。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024-10-09 10: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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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您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向负责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支付规定数额的物业服务费。倘若您与实际享有物业使用权的人士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便应当遵循双方共同认可的约定进行处理,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您仍然需要承担起连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律责任。关于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按时足额地支付物业服务费。如果您与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士之间存在其他约定,例如由后者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支付责任,那么您同样需要遵守这一约定,同时,您仍然需要对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完成建造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支付。

2024-10-09 09:2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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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中国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确立的法规精神,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及时、足额地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倘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者双方已就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则应严格遵循该协议所载明的条款进行操作,然而,业主仍须承担起连带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责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缴纳方式,《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则亦需遵照此约定执行,但业主仍需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建成并完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予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和支付。

2024-10-09 08:40:29 回复

不是。
物业公司必须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开发建设中的项目,由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
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不需要跟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住宅,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
而开发商和业委会在合同中,代表了全体业主。因此尽管没有和具体的业主签约,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同样业主也必须要遵守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主物权和从物权与主物和从物划分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2、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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