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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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的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了婚,说明赠与的条件已经具备,赠与已经完成。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返还。但是,法律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第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
第二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返还。那么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是这样解释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以,生活困难,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困难。而不是和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困难。所以,如果结婚后一年离婚。符合上面所说的两种情形的话,彩礼就要返还给男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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