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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是认购协议书吗

付* 陕西-汉中 合同订立咨询 2024.10.10 05:43:17 468人阅读

预售合同是认购协议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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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汉中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系指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通过书面对话形式约定,预售方应在既定时间段内向预购方转让建成后的商品房所有权,而预购方则须向预售方支付一定额度的定金或部分房款,并且按照约定时间接受购买的商品房。该类型合同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交易标的,属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一种。依照现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开发商以尚未完成施工或已竣工房屋为对象,宣布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同时由买方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且需支付相应对价的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24-10-10 10: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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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澎湖县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形式体现了购房合同的性质,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明确指出,商品房的预售方与预购方应相互协商确定一个合理期限,使得预售方有充分的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并最终取得其所有权,同时预购方可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定金或自行选择部分房款,进而按照预定的期限接受商品房。这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本质是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交易标的物,属于购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
依据现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完全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而购买者需支付相应的价款。

2024-10-10 08: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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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是我们常说的购房合同,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是指在预售阶段,由预售方与预购方就房屋出售达成一致,双方签署的关于在预定日期内,将建好后的商品房所有权转交给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且按照约定的期限接收到商品房的正式协议。这种情形中,商品房预售合同所针对的标的物即为尚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屋,它作为购房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分支,依据现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为: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完工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买者,购买者需支付相应的价款。

2024-10-10 06:54:51 回复

因商品房预售施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只有开发商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才是有效的,否则,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买受人向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时间是在前取得。
实践中情况要复杂的多,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对于这两种情况,考虑到预售许可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不应因此轻易否定预售合同的效力。
所以为了确定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购房者与出卖者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进行仔细审核 ,核验。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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