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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备案

蒋* 云南-迪庆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10 05:54:44 484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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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解析:
关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备案情况,您可以通过联网方式,登录所在地房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此过程中,请您输入相关产权人的姓名以及房产证号码来进一步操作。
另外,如果您需要更为详细的信息,也可以亲自前往房管局进行查询。具体的步骤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产证原件,前往当地房管局的档案管理科室,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如房屋所有者的名称、房产证编号以及登记核准日期等。备案,实际上是指将房屋销售信息与价格向房管局进行申报并得到确认的过程,这其中既包括了开发商的备案环节,同时也包含了购房合同的备案流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2024-10-10 10: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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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可通过网络途径进行查询,您只需访问所在地房管局官方网站并输入产权人的姓名以及产权证号码即可实现。
另外,您还可以亲自前往房管局进行查询,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所购买房产的产权证前往当地房管局档案科室,由工作人员为您展示房屋所有人的名称、产权证号码以及房产登记核准日期等相关信息。备案制度,实际上就是将房屋销售信息与价格向房管局进行申报与备案的过程,其中涵盖了开发商备案以及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备案两个方面。

2024-10-10 09:1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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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可在线查阅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备案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登陆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然后键入产权人的姓名以及产权证明号码即可完成查询。
另外,您也可以亲自前往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与产权证明,并前往该局档案科进一步查证所购房产的所有者姓名、产权证明号码以及登记核查批准日期等关键性信息。备案行为,即是将房屋销售信息及其定价情况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申报备案的过程,其中涵盖了开发商的备案以及购房合同的备案两个方面。

2024-10-10 07:54:00 回复

目前楼市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有的房子还没有破土动工,就已经开始内部预约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很难保证。有的因为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则暗中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一房二主,产权被别人分割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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