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有争议事项,应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和解;若经协调未能达成共识,则交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裁决及处理。
(2)对于有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一方,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法定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关于此事宜,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将其提交至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2)如果当事人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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