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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结婚证是手写的,我有事实婚姻,像我这样的还需要离婚吗?

pub****405 浙江-宁波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10.11 22:42:33 473人阅读

你好,我的结婚证是手写的,但是我去档案局查询了,显示我是未婚,我有事实婚姻,孩子16岁了,一个9岁,两年没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像我这样的还需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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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没有登记记录,就不需要办离婚了,你到户籍地民政局确认一下有没有登记

2024-10-12 10:4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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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708816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4669条

您好,结婚证为什么是手写的?建议进一步咨询。

2024-10-12 08:5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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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10140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方便沟通吗

2024-10-12 08:3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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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2012条

你好,双方是什么时间登记结婚的?

2024-10-11 23:09:18 回复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不属于,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至今,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要求解除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协议书格式:
一,首部:有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是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
二,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合同的标的,指当事人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物,工程项目,智力成果。
(2)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3)双方权利义务(4)合同的终止和解除(5)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结尾:落款和日期个人出租房屋协议(范文):出租人(甲方):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承租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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