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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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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房多卖什么罪

廖** 甘肃-临夏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0.12 10:35:25 382人阅读

深圳一房多卖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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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临夏

解析:
在相关法律框架下,针对“一房多卖”行为的违法性质认定主要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具体来说,当房产出售者将所售房屋转手给其中一名买家之后,却通过隐瞒或者欺诈手段,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另一位不知情的买家,从而使得这两位甚至更多的买家无法顺利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严重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下,若存在足以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且符合立案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4-10-12 13: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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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房地产行业中,“一房多卖”的行为涉嫌触犯的是“合同诈骗罪”。当房产出售者在成功地将该房屋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之后,却又故意隐瞒或以欺诈手段欺骗其他潜在买家,使得所有的购买人都无法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无疑侵犯了被骗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若在“一房多卖”的过程中有任何涉及到诈骗行为且其严重程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4-10-12 13: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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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涉及到一房多卖行为的罪名主要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此种情况下,房屋出卖方在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其中一位购买者之后,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采取隐瞒或者欺诈手段,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他人,最终导致所有购买者均无法顺利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从而侵犯了他们作为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一房多卖事件中,倘若存在诈骗情节严重且达到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程度,那么相关人员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10-12 11:54:37 回复

解答如下,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三)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三)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2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三)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2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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