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柳州法律咨询 > 柳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携带凶器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携带凶器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王** 广西-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0.14 15:42:39 437人阅读

携带凶器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柳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柳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广西-柳州

解析:
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既遂标准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随身携带有刀具等,而且此次盗窃活动已满足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或"反复实施盗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若盗窃所得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将会面临刑事追责,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因此,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并成功实施盗窃,且盗窃所得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视为既遂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10-14 18:10:0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针对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犯罪案件中,判定该犯罪是否已经完成或称作既遂,通常以行为人实际持有并且使用了凶器,同时也实施了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或“屡次进行盗窃”的犯罪行为为依据。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若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现金数量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其将会面临刑事指控,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因此,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并成功实施了盗窃行为,而且盗窃所得的金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认定为既遂。

2024-10-14 17:31:5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携带有凶器,并且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若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刑事追责,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因此,当行为人携带凶器并成功实施盗窃,且盗窃所得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时,便可视为既遂。

2024-10-14 16:32:1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