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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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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有共同犯罪吗

杨** 吉林-通化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0.14 15:45:43 385人阅读

帮信罪有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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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款的第二款所述,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某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互联网进行非法行为,仍然向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相关援助,条件达到严重情形时,便有可能触犯到这条法律规定。若涉及单位犯罪情况,则对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并且同时对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承担责任的人员,依据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倘若此类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存在牵连,那么应当适用惩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有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10-14 18: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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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规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的形式。具体而言,当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却依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其便可能会触犯该项罪名。在此情况下,即便这类犯罪活动系由单位所实施,也应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应当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种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一罪名确实存在着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2024-10-14 17: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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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出现的。当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有人正在借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却仍为他们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者协助,并且这种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的话,那么我们就很可能会触犯到这个罪名。如果这是以公司、企业等组织形式进行的犯罪行为,那么将会对该组织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会对那些对此次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这些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将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惩罚。因为这样,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实本来就是可以存在共同犯罪现象的。

2024-10-14 16:40:02 回复

您好,关于帮助犯的意思帮助犯是共犯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简单来说就是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并且其行为就是故意的,帮助犯是属于共犯的,因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该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作用,则按照从犯处理。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根据我国规定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吗标准如下: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帮助犯简单来说就是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并且其行为就是故意的,帮助犯是属于共犯的,因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该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作用,则按照从犯处理。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
根据我国规定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吗标准如下: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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