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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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原因是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包括男方父母在内的其他人的财产,夫妻并没有所有权,所以是不能分割的。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奖金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才向法院起诉,这时需要根据财产的来源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如需律师帮助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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