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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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盗窃抽奖券,如果数额达到立案金额的话,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具体而言,盗窃抽奖券的行为满足了以下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盗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盗窃抽奖券,是想要将抽奖券占为己有,即使还没承兑,但是其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是否承兑或是否中奖,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行为人采用了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抽奖券非法占有,行为方法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等。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数额较大”是指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只要达到以上标准,便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而抽奖券价值的认定,要根据其所附着的商品的价值等具体确定。
4、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情况下,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第
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一、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厘清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
三、从犯罪客体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存款转走的,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账户下钱款的被告人错误地进行支付,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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