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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担保人怎么办理失信记录

杨** 江西-九江 抵押担保咨询 2024.10.15 12:04:42 469人阅读

债务人欠钱不还担保人怎么办理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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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担保人代偿债务后无法追回款项,可先法律手段追债;若债务人仍不偿还,则担保人可让法院把其列入失信名单。这环节需提供证据,表明债务人明明能还却赖账。

2024-10-15 15:1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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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当我们给别人借钱做担保的时候,万一那个人不还钱,我们就得先找办法跟他要。要是那个人还是不给的话,咱就只能去找法院帮忙。到时候,我们得把那些能证明那个人明明有还款能力却不肯还钱的证据给他们看。

2024-10-15 15: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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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那个保证人背锅,替借钱的人还了债后,他得自己想办法去把那个借钱的人的债要回来。如果那个借钱的人还是死活不肯给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去找法院帮忙,让他们把那个借钱的人拉进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里头。这个时候,保证人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那个借钱的人是有钱却故意不给的才行。

2024-10-15 13:2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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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当借款人为求债务拖欠问题而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一旦担保人接受并承担该职责后,他们需优先借助法律手段向借款人追索欠付款项。若借款人依然拒绝偿还欠款,那么担保人便可向法庭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此时通常要求担保人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人能够支付但却故意拖延付款这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0-15 12:29:56 回复

转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一.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的明确信息,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聊天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毫无疑问,此时的转账记录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有力证据。二.没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实无法确定。在线上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及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甚至只有一个转账记录,那么转账记录的证据就非常薄弱。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转移是否是由于贷款关系,也许是出于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记录无法确认债务人。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可以说这是债权人给他的钱,。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 2.可以去银行领取一些提款或转账单据。 3.有双方可以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钱或者确认借钱。 4.确认是否有第三人在场,即借款时,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都有借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对方出具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因为如果没有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去法院起诉的话,对方不到庭,那么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一般也难以确定,您的请求可能会得不到法院支持。

可以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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