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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员工工资结算规定是什么

母** 甘肃-临夏 工资福利咨询 2024.10.15 15:17:36 465人阅读

公司开除员工工资结算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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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时,公司需一次性付清所有工资,包括基础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如员工犯错被开除,公司无须支付补偿;但若开除理由违法,公司可能要支付补偿或赔偿金。

2024-10-15 17: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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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临夏

当公司要炒人的时候,解雇合同上得写清楚,工资啥时候给到手。这个工资得按你日常工作时拿的那个数来算,包括你那份最辛苦的基本工资,还有福利补贴啥的,当然奖金也少不了。但是要是因为你自己犯了错才被迫离开的,那就别指望公司会给你什么钱;可如果公司以莫须有的借口把你开除了的话,那你说不定可以拿到些赔偿金喏。

2024-10-15 17: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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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是把人给炒了,那就要在解除了劳动合同以后,立马把工资都结清给人家。这个工资,就是得按照你正常工作的那段时间里,应该拿的那个工资标准来算,比如说基本工资,津贴,还有奖金什么的。但是,如果是你自己犯错了才被炒掉的话,那公司就不用给你任何的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公司要把你开除的话,那公司可能就得给你点钱作为补偿,说不定还得多出点。

2024-10-15 17: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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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企业决定辞退员工之时,务必要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次性结算并支付清楚所有应得薪资。这些应得薪酬将按照该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所享有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其中涵盖了基本工资、津贴以及奖金等各项收入。
然而,若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行为而导致其被解雇,那么企业便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反之,若企业以不合法的理由解雇员工,那么企业就有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乃至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24-10-15 15:59:4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不可以随便开除员工,只有在劳动者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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