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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医保停止超过三个月如果我一下缴费六个月的医保,当月可以享用医保待遇不?

ask****520 天津-河北区 医疗保险纠纷咨询 2024.10.16 05:47:00 424人阅读

医保停止超过三个月。。如果我一下缴费六个月的医保,当月可以享用医保待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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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东区 咨询解答:4642条

您好,按照天津的医保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和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但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需连续正常缴费满六个月才能重新享受医保待遇。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等待六个月的时间,医保待遇才会恢复。不过,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2024-10-16 10:38: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已满六十周岁享受工伤待遇的计算医律问题解答如下, 退休人员返聘后,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三、其它就是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号)第21条规定,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号)第19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
5、当然也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可以理解为

不能,不是属于工伤,那么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因为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之后才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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