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广州法律咨询 > 广州民间借贷法律咨询 > 小额民间借贷案件?

小额民间借贷案件?

pub****515 广东-广州 民间借贷咨询 2024.10.17 15:51:24 342人阅读

小额民间借贷案件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广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890230837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36901条

你好,具体是怎样的情况呢

2024-10-17 16:05:21 回复
咨询我
1852046545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19488条

请问,醉驾驾驶电动车叫回家等电话通知

2024-10-17 16:02:51 回复
咨询我
1598914937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5859条

你好,涉及多少金额呢

2024-10-17 16:02:38 回复
咨询我
1890222770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21711条

你好,有什么可以帮到你?y

2024-10-17 16:02:29 回复
咨询我
1576830446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梅州 咨询解答:1419条

您好,具体是怎样的情况

2024-10-17 15:52:20 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多少金额可立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多少钱可立案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1、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立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属于民事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案件,没有最低额的限制。
只要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可以前往立案!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遇高额利息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本问题的核心在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案件意见》
第六条专门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借贷利率的上限作了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将该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成为法官的共识。所以,在审判实务中,认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条款无效,不成问题。(已修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过,在民间借贷案件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级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据此指导意见的但书条款,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的,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有效。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属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最高人民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上限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此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主张高额利率约定条款的效力,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体现国家对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干预。

二,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具有履行性。绝对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当事人只能依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行为补正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高额利率的约定无异议且借款人表示自愿履行的行为,判决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人依约定的高额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并强制执行判决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实质上就是在怂恿当事人继续实施违反《民间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则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相悖。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自愿支付高额利息后反悔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法律不保护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所以,借款人自愿依约支付该高额利息后又反悔诉请出借人归还已付利息的,同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析出,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表现在除非当事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出借人诉请支持该高额利息,或借款人在诉讼外自愿履行后又诉请支持返还已付的高额利息,将均被驳回。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即属无效条款。即使借款人明确表示自愿支付或已经自愿支付该高额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护,除非不形成诉讼或不告不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