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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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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黄** 辽宁-葫芦岛 子女抚养咨询 2024.10.17 23:12:14 316人阅读

监护权的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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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常见理由有这些:监护人伤害被监护人;无法尽责;因为自身问题不宜再做监护人。如,监护人施暴、虐待或遗弃被监护人,这是明显侵犯其权益。又如,监护人由于生病、坐牢等原因而无法正常监护。

2024-10-18 01: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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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葫芦岛

孩子的看护权更改过来的情况常常有这些:
首先,要是看护人做出什么对不起小孩儿的事,比如打他、骂他、甚至抛弃他等等;
其次,如果看护人因为自己的缘故,已经没法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了;
最后,如果看护人因为自己的问题,不再适合当孩子的看护人了,比如得了病、进了监狱等等。例如说,有的看护人无缘无故地对小孩子暴露出家庭暴力、虐待或者干脆把他丢下不管,这样的话可就是严重伤害了小孩子的感情和利益。
同时,假如看护人由于生病、犯罪蹲监狱等种种原因,没法全力以赴照顾小朋友的话,也是有可能让他们失去看护权的。

2024-10-18 01: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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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变更监护权的话,需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
首先得是监护人厉害地方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可能会有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在威胁到人身安全,甚至是遗弃孩子这样严重事情发生。
第二种情况就是监护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法再做监护人这么重要的工作了,比如说因为生病了身体不或者因为坐牢了抽不出时间管孩子等等。

2024-10-18 00:0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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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监护权变更的具体条件,其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监护人出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之行为;
其次是由于监护人失职或不作为导致无法充分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责任;
最后,如监护人因个人原因而不适应继续担任监护职务等状况亦可构成监护权变更的合理依据。以实际情况为例,倘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频繁施加家庭暴力、进行虐待或是遗弃行为时,无疑已经严重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
此外,若监护人因病患缠身、正在接受刑罚执行等种种因素,致使其无法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样可以视为监护权变更的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024-10-17 23:13:32 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的,认定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监护权要什么条件
监护权的变更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是不容置疑的。却很少人知道变更监护权的条件是什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监护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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