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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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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是否可以不予立案

何**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刑事立案咨询 2024.10.17 21:32:53 443人阅读

公诉案件是否可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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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通常由公安或检察院审核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如证据不足、不满足公诉条件等。但决定不予立案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与证据规定。

2024-10-18 03: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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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这个公诉案子,一般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先看看情况,再决定是不是要立案调查。不过,也有时候会有个小意外,就是不能立案。这时候,就得看我们的证据够不够充分,或者说这个案子是不是真的符合公诉的标准之类的。但是,不管怎么样,决定不立案都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还要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行。

2024-10-18 01:2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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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首先是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来看看是不是可以立案。当然,有时候可能会有特殊情况出现,比如说证据不够充足、或者这个案子根本就不满足公诉的条件什么的。不过,就算这种情况,他们做决定之前也是要严格按照法规来算计,而且还得根据实际看到的证据来判断。

2024-10-18 00:1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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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诉类案件的立案审查通常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负责进行。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可能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形。例如当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犯罪行为、或者案件本身并不满足公诉所需的条件等。但是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以及严谨的证据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4-10-17 23:19:24 回复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解答如下,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家基于各种考虑会将同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不同的人,这就是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那么一房二卖该怎么办呢 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权。此时,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权人,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权人,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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