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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刘** 天津-开发区 欠款追讨咨询 2024.10.17 22:57:21 463人阅读

欠钱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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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者需证明债务事实与已付款项;若债主声称已还,就得为这一说法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因案情和法律而改变。

2024-10-18 05: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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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在我们平常生活中的民间借款纠纷里,想要追回钱款的那个人,也就是我们说的债权人,得先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确实有过这笔借款交易,并且钱已经给了对方。要是欠债人说他已经还清了债务,那么这个欠债人就得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他真的还了钱。不过,有时候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改变。

2024-10-18 03:5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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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一般来说,我们普通老百姓之间的借钱纠纷里头,那些说自己有权利要回这笔钱的人儿(通常就是债权人)得先拿出点儿证据来,才能证明他们跟另一方真的是借了钱的事儿,而且还把这钱给人家送过去了啥的。反过来讲,如果那个欠债的人他硬要说自己已经还过款了的话,那这个人就得自己去找出证据来证明他确实还过款才行。不过,有时候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也可能会因为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改变。

2024-10-18 01:5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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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债权存在的一方(我们称之为债权人)需要肩负起举证的重任,来证实两方的确存在合法合规的借贷行为,并且借款已经真实有效地予以了交付。
然而,若债务人为抵销债务而声称已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则其必须提供完整、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说明其所陈述的还款实例如期兑现。
然而,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归属有可能依据个案的独特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调整与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4-10-17 23:56:26 回复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怎么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就此产生争议的时候,依据不同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对于工资条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很多的劳动工资的纠纷中,对于单位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常常会争执不下。但是,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否已经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资料至少要达到两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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