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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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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多少人同意

周* 江苏-盐城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10.18 15:19:14 460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多少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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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可不是说大家都同意了就可以成立!真正重要的是,你有没有用某种方式去吸纳别人的钱款,还扰乱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秩序?比如说,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允许,或者是用假冒合法经营的方式来吸引大家投资;还有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如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单或短信等等形式,向广大民众宣传自己的项目,说在某个时间范围内,他们的投资不仅能拿回本金,还能得到利息或者其他回报;最后就是向很多人,也就是那些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普通大众,来吸收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10-18 16:4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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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盐城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因素和标准问题,其并非仅仅取决于有多少个人表示赞同或同意参与。相反地,该犯罪得以成立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而引发金融秩序混乱的严重行为。具体来说,这可能涉及未经有权部门依法审批许可,亦或是借用某种看似合法经营的形式来大量吸收资金;同时,也包括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对此承诺在某一确定期限内偿付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的本金利息或回报;同样重要的是,行为人还会面向以社会大众为代表的不特定对象进行吸收资金的举动。

2024-10-18 17:1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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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不是说需要得到多少人的点头才能算数!这个罪名是要看那个做事情的人有没有真的干了违法的事,比如私下里吸收别人的钱,甚至利用正规公司的名义去吸收别人的钱,搅乱了咱们国家金融市场的规矩。这种情况可能包括没经过上面批准就干这事或者表面上看着是正规,其实就是想偷偷摸摸地搞钱。还有就是用各种方法,比如说电视、活动会、广告、短信等等,把这个消息散播出去,告诉大家我可以在一段时间后还你本金和利息,或者给你点别的好处,然后从很多人那里收钱。

2024-10-18 17:07:50 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点击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我是申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若办案机关调查的结果或涉案人员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吸纳的是自己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成员,而非通过社会公开宣传方式向上述范围以外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则公安机关将不作刑事立案,已经刑事立案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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