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问题所涉及的儿媳均无居住权。
首先,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属于儿子的父母,不属于儿子所有,也不属于儿子与儿媳共同所有,因此,别说是儿子已经去世,就是儿子在世的情形下,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儿子的父母完全可以拒绝儿子与儿媳居住在自己房子里,更别说儿子已经去世,且儿媳已经改嫁的情形。
其次,只有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儿子死亡后,儿媳改嫁,至具有儿子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儿媳无房居住,只能由其自行解决或者向其再婚后的配偶寻求解决方法。
2、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1条
有的,具体你可以联系我
建议咨询学校或者教育局,法律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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