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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离婚后可不可以对其妻子执行房产抵押

涂** 江西-鹰潭 夫妻债务咨询 2024.10.18 21:31:48 319人阅读

欠债人离婚后可不可以对其妻子执行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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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能直接对欠债者离婚后的前妻的房子做抵押执行。除非能证明这是他们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或者离婚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前妻需还债,房子可能会被拿来抵押;反之,如果债务确系欠债者个人所负,且前妻对此毫不知情,通常她的房子就不会被抵押执行。

2024-10-19 00: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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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不能直接把欠钱不还的人离婚之后他之前老婆的那套房子拿来当抵押去讨债。当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这么做,那就是这个债务本身就是这对夫妇的共同债务,或者在他们离婚的时候偷偷把财产给转移跑了,目的就是为了躲避清偿债务。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前妻也是有责任来还这份债的,这时候她名下的那套房产就有可能被用来还债作为抵押物。但是,如果这个债务完全就是那个欠债人自己个人的事情,而且人家前妻从头到尾都不知道这件事,那正常情况下这套房子就不该拿来抵押还债。

2024-10-18 23: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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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没法直接对欠债人离婚后他前妻的那套房子进行抵押还债。这个得看具体情况,要么你可以找出证据来证明那些钱是他们俩婚姻存续期间一起欠下来的,这样的话前妻就也要帮忙还这笔债了,她那套房也就有可能被用来抵押还债了。但是,如果这些债务很明显就是欠债人自己惹出来的,而且前妻并不知情,也没参与进来,那她的房子一般就不用拿来抵押还债。

2024-10-18 23:3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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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不可直接以欠债人与其前妻在离婚后所拥有之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实施强制执行。除非能够证实该笔债务为欠债人和其前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的行为。若该债务确属欠债人和其前妻的共同债务,则其前妻亦负有相应的还款责任,其名下的房产有可能因此而被用于抵押执行。
然而,若债务明确归属于欠债人的个人债务,并且其前妻对此毫不知情且并未参与其中,通常情况下其前妻的房产将不被视为可供抵押执行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4-10-18 22:20:30 回复


一、抵押物妨碍债权人执行财产吗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银行在与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担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执行抵押财产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鄞州区律师铜鼓县律师平江县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叙永县律师彭州市律师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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