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退伙,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那么合伙人撤资能返还本金吗?
一般来说,合伙人撤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按合伙资金的现有价值返还本金。投资人在经营过程中提出退股,不是将原先的投资款全额退回,而是应当按合伙企业的资产损益,资本的增值或减值了计算投资款,投资以后通过经营,资本就产生盈亏,投资款(个人拥有投资资本)也会随之变化的,所以,不能按其入股原值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这一规定要求,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就合伙人退伙的财产返还方式是货币还是实物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伙协议规定了退伙财产返还方式的,无论是货币方式还是实物方式,都应依照协议来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发生协议规定以货币返还的,退伙人要求以实物返还;协议规定以实物返还的,退伙人要求以货币返还的情况,企业也存在要求变更协议规定方式的现象。对于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协议规定了明确的返还方式的,由于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执行。如当事人确实需要改变执行方法,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改变返还方式的请求,与对方协商予以改变,如果对对方并无影响,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改变返还办法,尽管这一做法与协议规定不相一致,但这种协议可以看作是对原合伙协议这方面内容的一种修改,因而也是合法的,倘若对方不能接受,则不得予以更改。上述问题中的退伙人在协议规定以货币返还出资的情况下,实际退伙时却要求以实物返还,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他这样做只能说明两种情况:一是以实物返还可能对他更为有利,如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已增值,他拿到实物即得到更多的实惠;二是他可能迫切需要以此实物派作其他用场。对此,合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果返还实物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则可以考虑返还实物;如果返还实物对企业造成重要影响,也可以对退伙人的要求不予应允,仍以货币返还,因为种做法是协议规定的,退伙人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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