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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吗

周*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24.10.19 13:30:04 381人阅读

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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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你发回来再重新审判的案子里头,检察院只要满足了某些特定要求,就有权对这事儿进行补充起诉,就是他们可能在重新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又发现了别的犯罪行为,或者是以前遗忘了追究责任的罪行,甚至还有跟这个案子相关的但是之前没被牵扯进来的罪犯。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能把这些新发现的事情加入到起诉状里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2024-10-19 15: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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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针对案情进行补充起诉。通常而言,若在案件重新审理期间新发现了其他犯罪行为或存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遗漏罪行以及同案犯,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依法对其进行补充起诉。

2024-10-19 18:2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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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来再审的那个案子,检察院有时候也能补充起诉。大体上说,要是在这个重审的过程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了,或者有什么罪行被落下了,还有跟这起案子有关的其他犯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检察院就可以补充起诉。

2024-10-19 16:41:37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扩展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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