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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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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的名义索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周* 云南-德宏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10.19 15:56:08 412人阅读

以借款的名义索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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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款之名进行勒索性贿赂的这种行为,已经被视为是一种涉嫌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行为。而针对这类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通常情况下会基于受贿金额以及受贿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做出判断与决定。若受贿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表现,那么将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向法院缴纳相应罚金。对于受贿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极为恶劣情形的罪犯,个案将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依照规定交纳罚金或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于那些受贿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将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罚金或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些罪犯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4-10-19 18:3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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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假如你借着给别人钱的幌子,硬是要人家给你东西,那么这就可能涉及到受贿罪了!关于这个罪行的惩罚,那得看你拿到了多少钱还得看你是怎么拿这些钱的。要是数目比较大的话,或者还有别的严重情况的话,那么你就得被关进监狱里,不是三年就是五年,还要交罚款。如果你拿到的钱更多,或者情况更糟糕的话,那你就要在牢房里待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还要交罚款或者财产被充公。最惨的是,如果你拿到的钱多得吓人,而且还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特别大的损害的话,那你就得在牢房里待上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还要交罚款或者财产被充公;还有可能被判得更狠,就要变成死刑,最后财产都没了。

2024-10-19 17: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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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借着借钱这种理由来搞腐败,这就叫做受贿罪。
至于要怎么判这个罪?主要就是看你贪污了多少钱以及事情的严重性。如果你贪的钱数目不大但事情挺严重的,那就要坐牢3年以下了,还要罚钱。要是贪的钱多得吓人或者事情特别严重的话,那就要坐牢3年到10年之间,还得罚钱或者没收财产。最惨的情况是,你贪的钱实在太多了,而且害得国家和人民遭了大罪,那就要坐牢10年以上甚至没命,还要罚钱或没收财产。要是你贪的钱特别多,还让国家和人民损失特别大,那就直接没命,还要罚钱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4-10-19 16:56:43 回复

一、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的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 4)从审查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否给第三人带来损失,看行贿的必然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事实上,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借贷形式的行贿是通过出借人的出借(行贿)和借入人的借款()来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实现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者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或者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这些损失是因人接赂造成的,因而损失的产生与这种借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行贿的必然结果。

2003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以借款名义受贿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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