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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主体一般有: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权利人的员工、离职员工、供应商、客户等。这些主体可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而构成侵权。
2024-10-22 10: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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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那些侵权主体,那都有不少。像啥?就有和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很容易理解对,同行之间,就可能有这种事儿。还有权利人自己的员工,这也不奇怪,毕竟他们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离职员工也得算上,虽然不在公司干了,可要是动了歪心思,也能搞出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儿。
另外,供应商也有可能,他们跟公司有业务往来,对一些秘密可能也有所了解。再有就是客户,这些主体,都有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说偷偷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然后还把这秘密给披露出去,或者自己使用,更过分的是还允许别人使用,这么一来就构成侵权了。
2024-10-22 10: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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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是个很重要的东西。侵权者的队伍有时候可不小,这里面常常有这么些角色:像是与权利人争个高下的经营者,权利人手下的员工,已经离开的离职员工,还有供应商和客户之类的。这些家伙,可能会使些不正当的手段,比如说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搞到手,然后到处披露,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也来用这个商业秘密,这么一来,就构成侵权。
2024-10-22 10:1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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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主体一般涵盖:与权利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权利人的员工、离职员工、供应商以及客户等。此类主体有可能借助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而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0-22 09:14: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