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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有什么不同

李** 辽宁-营口 合同终止咨询 2024.10.23 06:34:56 349人阅读

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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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撤销合同有显著区别。解除合同多因一方违约或有法定、约定的解除事由,致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就能解除合同。而撤销合同是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时,让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例如,一方欺诈对方签合同,受欺诈方可申请撤销。

2024-10-23 11: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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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那可不一样,区别挺明显的。怎么个不一样法?就说解除合同,啥时候会解除?往往是一方不地道,违约了,或者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好的一些情况,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到头了,就解除了。就好比说,在合同还没到履行期限的时候,一方明明白白地说,这主要债务我不履行了,那另一方就可以解除这合同了。再说说撤销合同,这合同要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这些法律上规定的情况,那这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了。比如说,有一方用欺诈的手段哄着对方签合同,那被欺诈的这一方就可以去申请把这合同撤销掉。

2024-10-23 10:0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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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那可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撤销合同,是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的时候才会发生的,一旦这样,这合同,就像是从来没有过法律约束力一样,打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好比说,要是有一方耍诈,用欺诈的手段让另一方签了合同,那被欺诈的这一方就能够去申请撤销这个合同。
而解除合同又不一样,解除合同常常是因为一方干了违约的事儿,或者是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好的解除事由,这么一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走向终点。就像在合同履行期限还没到的时候,如果有一方明明白白地表示自己不会履行主要债务了,那另一方就可以解除这个合同。

2024-10-23 09:0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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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解除合同与撤销合同有着显著的差异。解除合同往往是由于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出现了法定、约定的解除事由,进而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终止。举例而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若一方明确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撤销合同则是针对合同存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的情况,从而使合同自始便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例如,当一方以欺诈的方式诱使对方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4-10-23 07:47: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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