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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管辖权问题是什么

陈* 广西-南宁 工伤认定咨询 2024.10.24 12:57:42 426人阅读

认定工伤管辖权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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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管辖权一般归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若用人单位未在其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就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这是为方便劳动者认定工伤,保障其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

2024-10-24 18: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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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南宁

一般来说,这工伤认定归谁管?通常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这事。但是,要是用人单位没在它所在的地方参加工伤保险,这时候,工伤认定就归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了。为啥这么规定?其实就是为了让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能方便点,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地、有效地得到保障。

2024-10-24 16: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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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南宁

为了方便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好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工伤认定的管辖权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它所在的地方参加工伤保险,那这工伤认定就得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要是用人单位在它所在地参加了工伤保险,通常就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2024-10-24 16:1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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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若用人单位未于其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便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此规定旨在便利劳动者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及时、有效地维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4-10-24 14:17:06 回复

在向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以公民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作为确认管辖的依据时,如果存在经常居住地,则以经常居住地来确认管辖法院,而不以公民的住所地确认管辖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时在住所地居住的,无论是否离开过住所地,也无论离开是否超过一年,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以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且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满一年的,以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地满一年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股权确认之诉的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约定,若是没有约定的,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应当适用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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