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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发生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连* 江苏-南京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4.10.24 20:51:28 323人阅读

劳务分包发生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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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出工伤事故,一般由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工伤的,由承包单位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10-25 00: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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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劳务分包要是出了工伤事故,一般,有那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这工伤保险责任就得由他们来承担。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出去了,转给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这时候,要是这些组织或者自然人招来的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那这工伤保险责任,还是得由承包单位来承担,这就是规矩。

2024-10-24 23:2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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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要是发生了劳务分包工伤事故,通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出去的时候,要是转给了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那这些组织或者自然人招来的劳动者出了工伤事故,这工伤保险责任,还是得由承包单位来扛着的。

2024-10-24 22:1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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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务分包的情形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通常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且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24-10-24 21:05: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承包了
A建筑公司部分工程后,雇佣你等人施工,你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你是在施工中受伤的,雇主王某应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A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施工,存在过错,因此应对你因伤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你现在可以向当地,将王某和
A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会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

您好,针对您的为包工头打工受伤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承包了
A建筑公司部分工程后,雇佣你等人施工,你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你是在施工中受伤的,雇主王某应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A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施工,存在过错,因此应对你因伤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你现在可以向当地,将王某和
A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会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

公司或者社保局进行支付。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工作中死亡,其家属为了处理死者后事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花费、购买普通骨灰盒、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抬丧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注意几点:
1、丧葬费按定额化计算赔偿,不考虑受害人生前的收入、身份等。
2、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标准。
3、计算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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